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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讲堂——担保业务操作相关问题之一

【相关问题】

在担保中借款展期的,在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对措施】

1. 反担保人出具同意为借款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书面材料,如知情确认书、股东(董事)会决议。

2. 有再担保的,须通知再担保机构,且向再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实操扩展】

在业务操作时,可能会出现个别项目的部分反担保人拒绝出具同意为借款展期继续提供反担保的书面材料的情况。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反担保人对担保借款展期后加重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仍在原担保范围及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为了保证诉权,一旦发生代偿,要在原合同确定的保证期间内向未书面同意展期担保的反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催收或起诉。催收需要该反担保人签收催收函或我们全程录音录像或能够收集其他证明进行过催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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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担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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