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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讲堂——担保业务操作相关问题之二

【相关问题】

委托贷款,担保物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受托人(银行)or委托人(集团)?

【应对措施】

均可。

【相关法条】

1.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2.2018年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14条

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实操扩展】

对于委托贷款的担保物权登记在谁名下,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两种观点,且都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内容来进行登记,谁是贷款人,谁就是抵押权人,上述法条1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应该直接登记给实际债权人,以符合实际权利和登记相一致,上述法条2予以支持。

举例说明:担保集团通过A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约定由借款人B或担保人C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应登记在担保集团orA银行的名下?

按第一种观点,抵押权登记到A银行的名下,B未能按期归还贷款。A担保公司起诉B时,可依据上述法条1的规定,直接向法院主张就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第二种观点,如抵押权登记到集团名下,依据上述法条2的规定,集团和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

上述两种观点并不冲突,但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公布后,第一种观点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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