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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解析(下)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时代下,我们应时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法律更新动态。现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条文,对《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涉及的要点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如下内容为最新修订解析之下篇。

一、确认线上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条明确了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实行在线诉讼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不能强制进行在线诉讼。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网络信息化的发展进步,线上诉讼已经越来越普遍,满足了民事诉讼的客观现状和现实需要。这一条文的修订充分尊重了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使得线上诉讼在法律层面上真正有法可依,更进一步推动了诉讼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原法律条文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现新修订为:“第四十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修订后增加了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原来独任审理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现在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另外,修订后又新增条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原来并没有该条法律规定,现在新增加该条规定,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且,采用独任审理还需要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但是同时也对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修订后新增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该条规定则明确排除了适用独任制的案件范围和情形。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新修订后条文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本次修订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将适用范围限定为金额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并且新增了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不仅降低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门槛,而且有效的发挥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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