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时代下,我们应时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法律更新动态。现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条文,对《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涉及的要点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如下内容为最新修订解析之上篇。
一、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
新修订后条文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次修订之前,公告送达的时间为60天,修订后将公告送达期限缩短为30天。该条规定实际上旨在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二、完善电子送达法律规定
原条文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新修订为:“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该条规定在遵循当事人意愿基础上,扩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将电子送达的范围延伸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的调整
新修订后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条文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是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该规定很容易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规定相混淆,并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点与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协调统一,规定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