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纵览
有效发挥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增信服务效能
再担保产品业务介绍
一、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业务
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设立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委托省担保集团管理运营,为我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提供风险补偿。
补偿比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分别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再担保业务基本条件:
(一)原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原则上不得为国有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二)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年化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至1%/年以下。合作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单一融资客户在保业务融资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单笔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
(五)原担保业务为贷款银行确认的经营性担保贷款,并在借款合同注明贷款用途。
(六)原担保业务的信用要求:
1.原担保对象(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及其分别对应的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经查询在主债权起始日期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设的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不存在未清偿的担保代偿记录,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准;
2.首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在报送时不得为展期、借新还旧(含归还转贷资金)和无还本续贷业务;
3.备案的原担保业务,在报送时不得已到期、已逾期(含本金或利息)、已全部或部分代偿(含本金或利息);
4.在保合作业务因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需以展期等贷款重组方式缓释风险的,允许合作机构通过续保纳入再担保合作并予以备案,但不得扩大担保责任(包括担保责任方式、承保比例、担保责任金额);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再担保费率:省担保集团免收省级再担保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的项目,集团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收费标准收取再担保费并按年度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结算。具体收费标准: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为 0.3%;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为 0.5%。
二、联系人
杨雷 联系电话:024-81807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