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改的《审计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审计法》由五十四条增加到六十条,修改前后与集团相关的重要变化主要为六个方面。一是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新修改的《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二是强化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新修改的《审计法》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中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三是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四是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新修改的《审计法》在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是强化对信息系统的审计监督。新修改的《审计法》在审计机关权限中增加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六是强化审计及整改结果的运用。新修改的《审计法》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