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各方职责、简化政策落实要求、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辽宁正通过一揽子“硬核”举措精准发力,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落细。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强化担当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做好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采购、采购份额预留等工作,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明确所有采购标的类别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方便供应商判断是否具备参加采购活动资格。
压实责任还需各方分工明确。《通知》要求,采购人突出主体责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强化需求审查和结果验收,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政府采购全流程;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项目时,要帮助采购人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全省各市财政局简化政策落实要求,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扶持政策,无需进行认定;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缩短答复时限。
为了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辽宁省推出了更为细化的方案。例如,《通知》规定,采购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每个采购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在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
针对供应商关心的货款、资金等问题,《通知》在多个采购节点设置“减负”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压力。
一是对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二是自8月1日起,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同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支持企业使用保函替代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可适当减免收取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金。
三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企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同时,要求金融机构给予降低利率、缩短办理时限、提升融资金额等扶持政策。此外,对于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通知》要求采购人主动缩短付款时限,在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支付款项,不得拖欠。
《通知》还要求预算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并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及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提高采购效率,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落到实处。